动静说法丨男领导发淫秽照,女下属母亲上门讨说法,四招对付性骚扰

2026-10-27 16:59

近日,一段网友拍摄的视频引发社会关注。视频显示,一名公司男领导向刚毕业的女下属发送淫秽露骨照片。女孩母亲得知此事后,前往涉事公司讨要说法。目击者介绍,女孩性格腼腆,母亲情绪激动,在现场将骚扰照片展示给每一位路过人员,并向路人表示 “这就是公司领导干的事”。事件发生后,民警到场处置。

图片由AI生成

事件曝光后,职场性骚扰、维权边界等话题引发热议。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首先,只要违背对方意愿,哪怕没有任何肢体接触,男领导通过微信等工具向女下属发送淫秽露骨照片,在法律评价上就已经涉嫌构成性骚扰。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可能面临民事侵权与单位辞退、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本案目前由民警介入处置,最终如何定性由公安机关结合完整证据认定,我们讲的是判断标准,不是替办案机关判案。

第一,民事侵权与职场纪律责任。现实中不少人有两个误区,一是觉得“没动手动脚就不算性骚扰”,二是觉得“下属没当场翻脸就是默许”,这两种看法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发送淫秽照片,正是典型的以“图像”方式实施性骚扰。在上下级从属关系下,刚毕业的年轻下属出于保住工作的顾虑往往不敢直接反抗,沉默和隐忍绝不等于自愿。行为人除了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可能丢掉工作: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查实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中,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当肢体接触骚扰女职工,致多名女职工离职,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奖惩制度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黄某起诉索要七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规定了两条直接的处罚路径:一是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刑事犯罪红线。如果只是向单一成年人点对点发送少量淫秽图片,通常停留在民事侵权和治安违法层面;但一旦越过以下三条红线,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一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图片四百件以上或者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二是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如果行为人以开除、扣薪等相要挟,逼迫女下属拍摄不雅照、裸聊,或者在线下强行搂抱、抚摸实施猥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如果行为人将女下属头像合成到淫秽图片上在群聊、网络上散布,或者求爱不成造谣污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再看本案中,母亲的做法。她得知刚步入社会的女儿受欺负,上门讨要说法,护女心切完全可以理解;但把这些照片当众展示给过往路人,确实存在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处理不好容易让原本占理的维权陷入被动。梳理这些风险,是为了帮受害者把准维权尺度,避免给施害者留下反咬一口的把柄。

第一,当面出示和网上曝光是两回事,治安上要守住两条线。从现有报道看,母亲是在现场当面出示照片、揭露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针对的是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当面出示一般不属于这些行为方式。真正要注意的是:一是不要把照片发到朋友圈、微信群或者网络平台上“曝光”,一旦这样做,无论初衷如何,都可能落入第八十条的规定;二是注意现场分寸,如果经劝阻仍不停止,致使企业工作、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就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规定。

第二,存在被对方起诉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的民事风险。拿着聊天记录和原图向公司管理层、工会、当地妇联投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合法的正当维权。但面向毫无关联的路人公开展示,风险就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禁止未经同意处理、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如果展示的照片直接暴露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而未打码,或者在警方尚未核实微信号归属、照片来源前就在公共场所点名道姓张扬,一旦对方抗辩“账号被盗”“照片是网图”,维权一方反而可能因证据链尚未闭合或公开方式越界,被对方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起诉索赔。

第三,容易给受害女生造成二次伤害,也会打乱取证节奏。据目击者介绍,女孩性格腼腆。在公司门口当众展示露骨照片、引来路人围观拍摄并传上网,很容易让周围同事猜到当事人是谁,给刚毕业的女孩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同时,情绪化地上门喧哗等于提前给施害者通风报信,对方有了准备时间,可能删除自己手机里的原图、注销账号或者统一口径,后续警方核实取证就会增加难度。证据应当交给办案机关和公司调查部门看,不宜在街头展示给路人看。

那么,遇到职场性骚扰,该如何维权呢?

面对职场性骚扰,隐忍退让只会让施害者得寸进尺,情绪化硬刚又容易伤及自身;最稳妥有效的做法是按“固证、投诉、报警、诉讼”四步走,用法律武器让施害者付出应有代价。

第一步,静默取证,第一时间锁死完整证据链。很多受害者出于羞愤,第一反应是拉黑对方、删掉照片,这恰恰帮施害者销毁了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先稳住心态:首先,在聊天框里明确回复一句“请自重,不要再发这类内容”,固定对方“违背本人意愿”的关键事实;其次,不要只截一张孤立的聊天图,建议用另一部手机拍摄或开启屏幕录制,从聊天窗口的不雅照片、发送时间、上下文对话,一路点开对方微信头像进入个人资料页,把微信号、手机号等能锁定身份的信息完整录下,形成证明“是谁发的、发了什么”的闭环证据,同时保留原始手机载体不删除;如果线下办公遭遇言语或肢体骚扰,可随时打开手机录音,或设法转移到有监控覆盖的公共区域。

第二步,向用人单位书面投诉,督促单位履行法定防治义务。防治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单位可管可不管的“私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要求企业等单位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列明,用人单位要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1号传递出鲜明的司法态度:女下属拿着间接上级发来的性骚扰微信截屏向直属经理反映,该经理推诿说“不想掺和”,事后还以她“不合群”为由向人事部门提出辞退,公司查实后解除了这名经理的劳动合同,两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合法,驳回了他三十六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如果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步,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行政处罚或书面告诫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受害妇女可以直接拨打110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如果对方另有纠缠、跟踪等行为,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请求公安机关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自己。即便对方情节轻微、尚不够治安处罚,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是公安机关针对性骚扰行为出具的书面文书,日后向单位投诉、向法院起诉,都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第四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劳动仲裁。民事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受害人可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害人承担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心理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男方频繁向女同事发送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的骚扰短信,单位出面干预、本人作出保证后仍不收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女方被确诊抑郁发作,法院判令男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及医疗费等六万余元。此外,如果女职工因拒绝性骚扰或投诉维权遭到单位穿小鞋、恶意调岗降薪甚至辞退,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职场不是法外之地,权力更不是骚扰的通行证。法律已经为受害者铺设了多维度的救济路径,关键在于受害者敢于说“不”,用人单位切实履行防治义务,执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