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养老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2026-04-17 10:52

4月15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贵州省养老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晰养老机构类别属性,加强养老机构分类分级管理,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且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类别属性进行认定,每个养老机构只能认定一种类别属性。

《办法》规定,各地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建设立项用途、建设资金构成以及辖区内兜底保障刚性需求、养老机构布局等因素,合理认定养老机构类别属性。其中:由政府规划建设用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养老机构,一般认定为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应当认定为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由政府规划建设用于全体老年人普惠养老的养老机构,一般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获得政府一次性建设奖补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由政府规划建设用于发展养老产业或银发经济的养老机构,一般认定为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由市场主体自主建设或通过市场化租赁等方式运营,且不符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认定为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

《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养老机构建设规模和服务能力,将机构划分为市(州)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嵌入式四级,明确各自功能定位。其中:兜底保障型市(州)级机构主要收住县级无力照护的失能失智特困人员,普惠支持型市(州)级机构主要收住辖区内失能失智老年人,均须设置失智照护专区,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发挥技术支持和示范引领作用。兜底保障型县(区)级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普惠支持型县(区)级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依托县级机构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机构主要为半失能、自理及部分就近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具备条件的提质改造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嵌入式机构就近提供照料护理、日间托养、短期入住及居家上门服务,发挥链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桥梁作用。

《办法》指出,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建公营、公建国营、委托运营等模式运营,突出兜底属性和非营利性。政府举办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租赁经营等模式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