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已经进行了变更,但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已经进行了变更,但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以下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例如:张某于2019年5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安排张某在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2022年7月,张某被安排转入乙公司并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内容和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2025年3月,因经营不善,某酒店停止经营,张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主张经济补偿。因张某于2019年5月入职甲公司,非因本人原因于2022年7月被安排到乙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均不变,在入职乙公司时,甲公司未支付张某经济补偿,故计算经济补偿时,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