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融丨举报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最高奖励5000元

贵阳公安 | 2025-08-13 12:35

贵阳市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举报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共治能力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适用于举报贵阳市行政区内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

(一)诈骗分子利用网约车、出租车、货运、同城配送(跑腿)、快递及邮件等运输服务行业方式洗转受害人财物的

(二)组织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的;

(三)非法安装“GOIP”、“VOIP”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四)出租、出借“两卡”帮助诈骗分子洗钱跑分的;

(五)其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线索。

第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

(一)举报运送现金、黄金等贵重物品线索及相关涉诈线索,并依据线索有效拦截受害人被骗资金、协助公安机关破获违法犯罪的网约车、出租车、货运、同城配送(跑腿)、快递及邮件相关行业的举报人;

(二)举报非法安装“GOIP”、“VOIP”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有效线索,经公安机关查实并成功打掉“GOIP”、“VOIP”犯罪窝点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酒店、会所、餐饮等行业的举报人;

(三)举报异常购买贵金属等线索并有效拦截受害人被骗资金、协助公安机关破获违法犯罪的贵金属、奢侈品行业的举报人;

(四)其他举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及关联违法犯罪有效线索的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奖励按照“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认定、专项资金奖励”的原则,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相关举报线索由各区(县)反诈中心负责核查处置,查实后报贵阳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事实认定和奖励申报。奖励金额原则上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对举报线索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核查单位及时告知线索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有效拦截受害人被骗资金的:3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奖励500元,2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奖励1000元,10万至20万元之间的奖励2000元,20万至30万元之间的奖励3000元,30万至40万元之间的奖励4000元,40万至50万元之间的奖励5000元,50万元以上的酌情奖励。

(二)经举报线索打击处理嫌疑人的:行政处罚1人至2人的奖励200元,行政处罚3人以上或刑事打击处理1人至2人的奖励500元,刑事打击处理3至4人的奖励1500元,刑事打击处理5人至6人的奖励3000元,刑事打击处理7人以上的奖励5000元。(举报奖励和打击奖励不叠加计算,按照最高奖励发放)

第七条  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0851-96110,0851-86797719; 

(二)信件举报:贵阳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贵安新区公安局反诈中心、贵阳市各分、县(市)公安局反诈中心;

(三)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贵阳市公安局、贵安新区公安局、贵阳市各分、县(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或当地派出所举报反映;

(四)举报邮件:

3979193935@qq.com

第八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领取举报奖励金需准备的材料及流程: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有效身份证件,并简线索内容;

第十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举报人应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二)举报线索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首次举报人,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四)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真实性负责,伪造、夸大事实骗领奖金或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执法办案单位自侦案件不属于举报奖励范畴,对执法办案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涉诈犯罪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责;

(六)严禁举报人通过抖音、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炒作相关内容,严禁泄露公民个人隐私,违者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索登记、线索核查、奖励审批、奖金领取等制度体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督察部门、贵阳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电诈犯罪形势变化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