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修订《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

2026-05-09 11:07

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适用范围、受益对象、实施程序及经费管理等作出全面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将受益对象整合优化为7类,将原分散的低收入、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等对象,整合为与现行救助政策完全一致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患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患者、防止返贫监测患者”3类;原特殊教育学校困难学生、持证困难残疾人等群体,符合上述7类情形的,均纳入保障范围,既避免了保障类别重叠,又实现了应保尽保。明确要求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部门数据比对、实地入户核实等方式,对资助对象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精准惠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联动的责任体系。压实县级民政部门主体责任,明确其负责项目前期组织、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对象身份信息确认、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签章等全流程初审工作;新增市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职责,补齐市级层面监管短板,强化对辖区内项目实施的统筹督导。

新修订的《办法》流程更优化,具体为:“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组织实施”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

新增项目资金结算规则,明确项目资金按照“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患者康复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再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剩余费用”的方式结算,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惠民效益。

本次修订保持资助年限核心政策稳定,延续了“已享受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的基础规定。同时,保留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障政策:未满8周岁的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救助性康复项目资助;未满18周岁的生长发育期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普及型假肢配置和助听器验配项目资助,充分契合残疾儿童生长发育的康复需求,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康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