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今天(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5年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聚焦民间借贷纠纷中资金来源合法性、借贷关系认定、利率保护上限等典型争议焦点,通过案例的发布,向全省法院提供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思路。

在田某诉庹某、田某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9月至10月,田某累计向庹某账户多次转账共计44万元,庹某都向田某出具了借条。田某有了这些转款凭证,并且认为所有的借款都发生在庹某与他的妻子离婚前,所以,要求庹某的妻子也共同来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通过田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可知,双方的借款金额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田某没有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况,所以,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由庹某偿还案涉借款本息。
贵州高院民二庭庭长雷苑表示,如果夫妻一方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