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初三学生因两张漫画被同学围殴,“未成年”不是逃脱责任的挡箭牌
近日,山东聊城莘县东鲁中学一名15岁初三学生小明(化名)遭遇校园暴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白天,小明同桌的女同学送给他两张漫画,被同班同学看到并抢走引发口角,晚自习散场后,小明被同学邹某邀约多名同年级同学强行拖拽至废弃厂区门口围殴,造成腰椎两处横突骨折、颈椎寰枢椎半脱位。挨打后,小明的眼镜被丢弃进建筑垃圾堆,本人被逼趴在垃圾中捡拾。
事发当晚家属报警,警方以行政立案调查,但据家属称,打人方事后仍多次恐吓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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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再次将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推向公众视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已首次将“学生欺凌”列为独立违法行为。那么,该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打人者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首先,这起事件绝不是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而是一起特征非常完整的学生欺凌事件。围绕它,法律责任至少有三层:施暴学生自己的行政责任、乃至可能的刑事责任;施暴学生家长“兜底”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学校的管理责任。三层责任各归各位,谁都替代不了谁。
第一层,先给行为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对照本案:因两张漫画起意,邀约多人、强行拖拽到废弃厂区、结伙围殴致伤,打完还把眼镜丢进建筑垃圾堆、逼着孩子趴在垃圾里捡——肢体伤害、人格羞辱、事后恐吓样样俱全,这就是典型的学生欺凌,而且是严重的学生欺凌。
再看施暴学生的责任。把行为逐项拆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几乎条条对得上:结伙围殴致伤,对应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直接适用更重的处罚档次;强行拖拽、拦截,对应第三十条的寻衅滋事行为;抢夺漫画、丢弃眼镜,涉及第三十条的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和第五十九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事后多次恐吓,又是第五十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独立违法行为。而第六十条更是总开关: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还要特别提醒:伤情鉴定是本案的分水岭。小明腰椎两处横突骨折、颈椎寰枢椎半脱位,最终构成何种损伤等级,要以法医鉴定意见为准。一旦构成轻伤以上,案件性质就会发生质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已满十六周岁的施暴者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第二层,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跑不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定责任,通俗讲就是“孩子打人,家长买单”。家长尽到了监护职责,也只能减轻、不能免除。本案是多人共同围殴,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构成共同侵权,各施暴方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方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先行赔付全部损失。所以,“孩子还小”从来不是拒赔的理由,恰恰相反,孩子越小,家长的责任越重。
第三层,学校的责任要看它做了什么、漏了什么。民事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动手地点虽在校外,但起因抢漫画、发生口角就发生在白天的教室里,殴打紧接着晚自习散场发生。学校对校内冲突是否及时发现、有没有干预处置,对欺凌苗头有没有排查,晚自习散场管理有无疏漏,这些都将决定学校是否担责以及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行政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学校对学生欺凌立即制止、通知双方家长参与认定和处理,对严重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不按规定报告、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一句话:管理失职,学校要赔;知情瞒报,责任人要被追责。
此外,校园欺凌首次入法,结伙殴打未成年人,是可以从重处罚的,而且力度比很多人想象的大。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给“结伙殴打”设置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酌情从重,而是直接升一个处罚档次;更重要的是,这次修法把“学生欺凌”第一次写成独立的违法行为,还给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拘留”的旧规则开了口子。这正是本期标题“未成年不是挡箭牌”的法律注脚。
第一个变化,欺凌有了“法律名分”。过去,校园欺凌在治安处罚层面只能拆成殴打、侮辱等零散条款处理,“欺凌”二字本身不入法,实践中容易被淡化成“同学间的矛盾”,批评教育、家长领回就算了结。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确: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意味着,欺凌案件到了公安机关,处罚与矫治是法定动作,不能大事化小、一放了之。
第二个变化,结伙殴打直接升档。依照第五十一条,普通的殴打他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直接升格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除“结伙”外,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多次殴打、一次殴打多人的,同样适用这一升格档次。本案中,邹某邀约多名同学把一个人拖到废弃厂区围殴,是教科书式的“结伙殴打”;受害人如果尚不满十四周岁,还会再叠加一个升档情节。
第三个变化,也是最受关注的: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不再绝对。按照旧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即便决定了行政拘留也一律不执行。实践中,个别未成年施暴者“进了派出所又全身而退”,难免有恃无恐。新法第二十三条在保留一般规则的同时增加了但书: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不执行拘留”的限制,该拘留就拘留。像本案这样结伙围殴致人骨折、逼迫受害人趴进垃圾堆羞辱、事后还多次恐吓的行为,完全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还要补充一点: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新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或者依法不执行拘留,绝不等于“没事了”。新法第二十四条专门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案这类殴打、恐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属于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第四十一条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不得接触特定人员、责令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九类矫治教育措施;对情节恶劣、多次实施或者拒不配合矫治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还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依照第六十一条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以看到,立法的态度十分清楚,对未成年人违法,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但教育绝不等于放任,“未成年”是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身份,不是违法侵害他人的通行证。
对于受害人应如何维权呢?给受害学生和家长的建议是:证据先行,三线并进,对恐吓零容忍。
第一步,把证据固定住。第一时间就医,完整保存病历、影像资料和诊断证明;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直接决定案件走治安处罚还是刑事追诉的轨道,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注意保存被损坏的眼镜和衣物、现场及伤情照片、在场同学的证言,以及事后恐吓的录音、截屏、通话记录,恐吓证据既是新的违法线索,也是日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第二步,行政、刑事追责。本案警方已行政立案,家属有权跟进案件进展;如果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且施暴者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案件依法应当转入刑事程序。对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处罚畸轻或者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涉嫌犯罪而不立案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第三步,民事索赔。可以将各施暴学生及其监护人一并起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经鉴定构成伤残的,主张残疾赔偿金;本案殴打与当众羞辱并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依照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眼镜等财物损失依照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一并索赔。各施暴方承担连带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将学校列为共同被告,由其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步,用好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向学校反映情况,要求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启动欺凌认定和处置程序,对孩子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并采取调整座位、加强在校保护等措施;学校推诿、隐瞒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因此被处分。
最后,对事后恐吓务必零容忍。恐吓本身就是独立的违法行为,每发生一次就报警一次、留证一次。特别要用好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赋予公安机关的新手段:对多次发送恐吓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除依法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也允许公安机关责令施暴者不得接触特定人员。必要时,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反映,寻求支持起诉和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维权的同时,请务必重视孩子的心理干预和康复,身体的骨折会愈合,心里的创伤更需要被认真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