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构建起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体系
6月30日,记者从省委宣传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更好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办法”都是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其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两办法”均有8章42条,围绕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以及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等方面,立足基层实际,构建起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体系。
针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两办法”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同时规定,村(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公布投票方式和日程安排;组织选民登记,审查村民选举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参选证;组织候选人提名工作,明确候选人提名方式,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等等。
关于候选人的产生,“两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
“两办法”明确了差额选举制度,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同时,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