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女子试衣间内排便,被曝光后威胁砸店!“小恶”难治如何破局

2026-07-30 17:26

近日,山东菏泽一名服装店店主发布的监控视频引发广泛关注。视频显示,一名女子进店后一直捂着腹部,佯装挑选裤子后进入试衣间,十几分钟后整理好衣物快步离开。店主随后发现,该女子竟在试衣间内排便,并将污物弄脏了沙发。

图片由AI生成

店主表示,自己默默清理后越想越气,“哪怕对方当时打个招呼、事后简单清理一下,我都不会计较”。然而更令人意外的是,视频曝光后,店主不仅未收到道歉,反而收到了该女子的砸店威胁。

这起看似荒诞的事件,背后涉及民事侵权、治安违法乃至刑事风险等多重法律问题。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首先,这起案件中涉事女子的行为,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条件了吗?那要把这件事拆成两段来看,在试衣间内排便弄脏沙发是第一段,被曝光后威胁砸店是第二段。第一段是否给予治安处罚,要由公安机关结合主观状态和情节轻重认定,但民事赔偿责任是板上钉钉的;第二段性质更重,已经明确触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红线,真要把“砸店”付诸行动,还可能构成犯罪。

先交代一个背景,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是这部法律施行近二十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本案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适用的是新法条文。

那么,第一段行为该怎么定性呢?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内急是生理问题,情有可原。法律确实体恤人的窘迫,如果她进店就说明情况、请求帮助,或者事后主动说明、配合清理赔偿,这就是一场可以谅解的意外,谈不上违法。但监控还原的事实是:她捂着腹部进店,佯装挑选裤子后进入试衣间,将污物弄脏沙发,整理好衣物快步离开,全程隐瞒、一走了之。这说明她对“会污损他人财物”是明知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法律上这就不再是单纯的“意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排泄物污损沙发,导致商家无法正常使用、必须专业清洗消毒甚至更换,属于对财物使用价值的损害。

当然,实践中公安机关会综合污损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事后态度等因素,判断是否达到处罚门槛以及处罚轻重,情节确实轻微的,也可能以批评教育、调解处理收场。但“可能从宽”不等于“不违法”,这个性质要先分清。

即便行政处罚这一关她侥幸过了,民事责任也躲不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沙发的清洗消毒费用、无法完全修复的贬值损失、被污染商品的损失,她都要照单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还特别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罚是罚、赔是赔,两条线并行,谁也抵不了谁。

再看第二段:威胁砸店。这一段的性质比第一段重得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同样依照该条处罚。自己理亏在先,被曝光后不道歉反而扬言砸店,这种以暴力相恐吓的做法,正是这一条要管的行为。如果她真把威胁付诸实施,任意损毁店内财物,轻则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寻衅滋事或者第五十九条的故意损毁财物,面临最高十五日的拘留;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从“弄脏一张沙发”滑到“坐牢”,中间只隔着一时冲动,这笔账,希望她算得清楚。

再来看看店主这边,她曝光监控视频,是维权还是侵权呢?其实,曝光本身不必然违法,也不天然合法,关键看三条边界——内容真不真、目的正不正、手段过不过。守住了,就是正当维权;越过去,维权者自己就可能变成侵权者。

一、内容必须真实。名誉权侵权的核心是侮辱和诽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实发布监控视频、客观陈述发生了什么,让公众基于真实事实自行评判,不属于诽谤。司法实践对此态度相当一致: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商家基于真实监控录像发布视频澄清事实,内容未捏造、未歪曲事件本质,属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反过来,配上“小偷”“骗子”这类定性标签和侮辱性词汇,或者事实没核实清楚就急着发布,性质立刻反转。司法实践中就有商家误认顾客未付款便发视频“曝光”、或者在监控截图上配“小偷”字样,最终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案例。本案店主发布的是真实监控、描述的是真实经过,这一条站得住

二、目的必须正当。《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条也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在合理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店主曝光的目的如果是澄清事实、警示同行、促使对方出面解决,具有维权和公共警示属性,法律给予空间;但如果演变成纯粹的泄愤报复、蹭流量营利,性质就变了。司法实践中,就有商家把与顾客发生纠纷的监控画面投放在店内大屏幕上循环“示众”,被法院认定超出合理边界、构成侵权的案例。

三、手段必须适度。这里给四个具体提醒。其一,对外发布时给对方面部打码、隐去可识别身份的细节,是最稳妥的做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维权需要的是“事实”,不是“人肉”。打码不影响维权效果,向公安机关、法院提交的原始视频照样可以指认。其二,绝不能公布对方的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更不能发动网友“人肉开盒”,那就从维权滑向了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同样处罚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其三,画面里的无关顾客要遮挡,司法实践中就有商家发布监控视频殃及画面中无关第三人、被判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其四,见好就收,如果对方已经道歉赔偿、纠纷已经解决,还继续挂着视频反复传播,就超出了维权的必要限度。

最后特别提醒一句,本案的监控拍摄的是店堂公共区域和试衣间门外,这是合法的。而试衣间、更衣室、卫生间内部,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保护的私密空间,任何经营者都绝对不能安装摄像头,否则偷拍、偷窥本身就是治安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经营者维权的底气,首先来自自己手段的干净。

“小恶”难治,难在损失只有几百上千元,可较真一次要搭上时间、精力和费用,很多人一算账就放弃了。而“多数人放弃”,恰恰是“小恶”最大的底气。破局的思路,是用对法律为小额纠纷专门准备的“低成本工具箱”,把维权的成本打下来、把作恶的代价抬上去。

第一件工具:固定证据,成本几乎为零,却是后面一切的地基。发现权益被侵害的第一时间,导出并备份监控录像,对污损现场、受损财物拍照录像,保存清洗消毒、维修更换的票据,留存与对方的沟通记录;收到威胁恐吓的,截图、录音,注明时间和来源。特别要说一句:威胁信息千万别删,它可能让对方从“欠你几百元清洗费”变成“面临行政拘留”,这是促使对方回到谈判桌前最有分量的筹码。

第二件工具:报警,别怕“小题大做”。很多人以为几百元的纠纷警察不会管,其实治安调解正是为这类纠纷设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法在这一条还增加了一个通道: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同样不予处罚。法律把“认错、赔偿、和解”的台阶摆得明明白白,就看行为人接不接。而收到“砸店”这类威胁时,报警更是必选动作:既固定了对方升级违法的证据,也给自己拉起一道保护线。

第三件工具:免费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社区、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调解渠道,都是零成本的选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纠纷就地了结,不伤和气也不费钱。

第四件工具:小额诉讼,打官司没有想象中贵、也没有想象中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在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一次裁判定分止争,不存在漫长的二审拉锯。费用上,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1万元以下的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每件只交50元;第十六条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而这笔费用最终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像本案这样监控完整、责任清晰的纠纷,把起诉状照着事实写清楚,自己就能出庭,不请律师也完全打得赢。

最后,想说两句“破局”之外的话。其一,维权可以升级,但不能越界。用曝光对付无赖可以,但要守住上一个问题讲的三条边界;以恶制恶、私力报复,只会让占理的一方变成违法的一方。其二,“小恶”的治理从来不只是受害者一个人的事:每一次依法报警、依法起诉,都是在给规则“充值”。本案店主不忍气吞声、依法主张权利,把法律工具箱一件件用起来,让“任性五分钟、代价一整年”成为确定的预期,“小恶”自然就不划算了。

法律不苛责意外,但它追问态度;法律保护维权,但它划清边界;法律不纵容“小恶”,但它把启动的权利交给每一个不愿沉默的普通人。本案的价值,不在于给一个荒诞的行为贴上标签,而在于它清晰地告诉我们:面对“小恶”,忍气吞声不是唯一的选项,但以恶制恶也绝不可取。正确的做法,是用足法律准备好的每一件工具——固定证据、报警求助、免费调解、小额诉讼——把维权成本打下来,把作恶代价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