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省级“四部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对贵州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进行完善
6月30日,记者从省委宣传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省级“四部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规定,回应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切实落实为基层减负,保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好职尽好责,更好为群众服务。

新闻发布会现场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村级减负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法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在加强宣传引导方面,新增“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等内容;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新增“协助组织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具体事项;在强化服务保障群众方面,修订完善并将“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作为职责内容;在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新增“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及时回应居民诉求。
积极回应基层发展变化与实际需求。明确村民委员会要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将开展社区公益活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等明确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