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全面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6月30日,记者从省委宣传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省级“四部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的全面修订,对贵州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发布会现场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贵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做好国家“两部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总结全省近年来基层治理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省级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完善,这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对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订,主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把握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巩固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实地调研,研究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同时为地方探索留有空间。
坚持系统观念,对省级四部法规调整的类似情形作一致性规定,对城乡情况确有差异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并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增加民主协商的专门规定,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等。

